1、伴內斜視的弱視:
首次配鏡要給予足度鏡矯正,配鏡后要定期復查視力,每半年至1年重新散瞳驗光1次。調節性?xún)刃币曉诰S持眼位正、視力好的情況下酌情減低球鏡片,通常1年減少1D;部分調節性?xún)刃币暬蚍钦{節性?xún)刃币曉俅悟灩鈺r(shí)應適當減少遠視度數,避免出現調節麻痹。
2、伴外斜視的弱視:
學(xué)齡前兒童,如遠視度≤+2.50D,且對視力影響不大,可暫不配鏡。超過(guò)+2.50D時(shí)應獲得最后矯正視力較低度數處方,但一般減少不超過(guò)1/3。如果屈光不正為近視性,按散瞳驗光結果給鏡。
3、無(wú)斜視的弱視:
按驗光結果,以矯正視力最佳為原則,根據屈光狀態(tài)、視力、年齡、給予配鏡處方。在試鏡基礎上,在獲得最佳視力的鏡片中進(jìn)行篩選,遠視眼中可選其中較高屈光度鏡片,近視眼選較低屈光底鏡片。
4、帶有散光的弱視:
原則上不予增減,按實(shí)際結果處方。對高度遠視散光與近視散光,可酌情減量。應半年至1年驗光1次,根據屈光狀況、斜視度及矯正視力情況的變化而變換眼鏡度數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