大部分弱視兒童均為屈光不正性弱視和屈光參差性弱視,即使在斜視性弱視和先天性弱視中,亦有不少患兒存在屈光異常。因此矯正屈光,予以一個(gè)比較清晰的聚焦視網(wǎng)膜成像以改善黃斑區的功能,實(shí)是治療兒童弱視的首要步驟。它可以矯正屈光不正以促進(jìn)視功能發(fā)育,還可以減輕或消除眼位的偏斜,改善空間頻率的敏感度。
弱視兒童的配鏡種治療性配鏡和一般的光矯性配境完全不同。它必須以阿托品散瞳驗光的屈光度數為基礎(應以檢影為主、電腦驗光的數據為參考),參照弱視兒童的相關(guān)年齡和弱視的程度,扣除其生理性屈光范圍,考慮雙眼平衡,再結合原瞳孔的實(shí)際試戴效果,才可設定配境度數。隨著(zhù)兒童年齡的增長(cháng)和治療效果的進(jìn)退,每半年或一年應作阿托品散瞳驗光復查屈光度的改變,適時(shí)的更換相應的鏡片。
配戴矯正屈光不正的眼鏡:多數弱視患者存在各種不同程度的屈光不正,首先需要配戴矯正眼鏡,其配鏡原則如下:
一、無(wú)斜視的弱視
按驗光結果,以矯正視力最佳為原則,根據屈光狀態(tài)、視力、年齡、給予配鏡處方。在試鏡基礎上,在獲得最佳視力的鏡片中進(jìn)行篩選,遠視眼中可選其中較高屈光度鏡片,近視眼選較低屈光底鏡片。
1、遠視根據患兒年齡,扣除其生理性遠視度數配鏡。
例如:
(1)年齡4~5歲驗光+5.0DS配鏡+3.0DS或+3.50DS
(2)年齡6歲驗光+5.0DS配鏡+4.0DS
(3)年齡5歲驗光+5.0DS^+1.25DC*90配鏡+3.50DS^+1.0DC*90
(4)年齡5歲驗光+5.0DS
三周復驗+3.50DS→0.2、+2.0DS→0.5,仍應配鏡+3.50DS。
(5)若年齡<4歲,阿托品散瞳驗光,其遠視度數<+2.50DS者,一般不予配鏡,可隨訪(fǎng)觀(guān)察。
2、高度遠視
最好配兩副眼鏡,足矯鏡用以訓練時(shí)戴和近用;平時(shí)戴鏡度數則以扣除相關(guān)年齡的生理遠視度數來(lái)配。如:驗光+8.0DS,配鏡:訓練或近用取+8.00DS,平時(shí)戴+6.50DS。若矯正視力<0.1,首次配鏡應予足矯,配鏡+8.0DS,每1~2個(gè)月復查,6個(gè)月根據視力的進(jìn)步,另配一副扣除生理屈光度(如減去2.0D)平時(shí)戴用。高度遠視戴鏡者在眼球轉動(dòng)測試或上下視時(shí),視線(xiàn)會(huì )偏離鏡片光學(xué)中心而產(chǎn)生三棱鏡效應,易致視疲勞和不適應。因此,兩眼鏡片光學(xué)中心距離最好取看遠和看近時(shí)的平均值。
3、屈光參差
兩眼眼球相差在3.0DS以上,或者散光相差>2.0DC,則應認為有屈光參差。兒童的參數為球鏡≥1.5D、柱鏡為≥1.0D。配鏡時(shí)原則上兩眼度數不能相差3.0DS以上,否則易因雙眼像差明顯而不適應。如:
(1)驗光:右眼+2.0DS左眼+5.50DS^+0.75*90
配鏡:①右眼+1.0DS左眼+4.0^+0.50*90或②右眼平光(遮蓋)左眼+5.0^+0.50*90
(2)驗光:右眼+1.50DS→1.2左眼+7.0DS→0.2配鏡:右眼平光左眼+6.0DS或+6.50DS若不遮蓋右眼,雖不會(huì )引起復視,但因左眼視功能被右優(yōu)勢眼所抑制,實(shí)際上左眼的戴鏡不起效應,不能引起興奮刺激作用。
4、散光
循規與斜規散光在配鏡時(shí)應稍減度數,一般取低矯到最好視力,對于較高散光度數更應在第一次配鏡時(shí)予以適度降低。
例如:
(1)4~5歲驗光+1.50DS^+1.00DC*90
配鏡+0.75DC*90
(2)4~5歲驗光+4.0DS^+2.50DC*90
配鏡+2.50DS^+2.0DC*90
(3)4~5歲驗光+3.50DS^+1.50DC*65
配鏡+2.00DS^+1.25DC*65
(4)逆規散光應予足配或第一次稍低配,待適應后再予調整。如:驗光+2.0DS^+3.5DC*180、配鏡+0.50DS^+2.50DC*180,待3~6個(gè)月后,再換鏡+0.50DS^+3.50DC*180驗光+1.0DS^+2.0DC*180、配鏡+2.0DC*180或+1.75DC*180。
5、近視
兒童的近視性弱視一般都是病理性近視,應及早診治,并因其近視程度發(fā)展較快,可以早在2歲前就予以阿托品散瞳驗光配鏡矯正。起初,它常以混合性散光的形式出現,以后轉為復性
近視散光,且散光度數較大,它往往與先天性弱視同存或與其他先天性眼病同存,可有明顯內斜。因此,配鏡矯正僅為其治療的第一步,應考慮有其它治療的配合。
第一副鏡片可以配得稍淺,以使患兒能適應肯戴,若短期內患兒戴鏡適應好,即應改為足矯。以后應每隔半年或一年作阿托品散瞳復驗,予以基本足配。
二、伴內斜視的弱視
首次配鏡要給予足度鏡矯正,配鏡后要定期復查視力,每半年至1年重新散瞳驗光1次。調節性?xún)刃币曉诰S持眼位正、視力好的情況下酌情減低球鏡片,通常1年減少1D;部分調節性?xún)刃币暬蚍钦{節性?xún)刃币曉俅悟灩鈺r(shí)應適當減少遠視度數,避免出現調節麻痹。
這種內斜常與看近時(shí)過(guò)度調節有關(guān),因此對中度以下的遠視,原則上應予以足矯。高度遠視者,若矯正視力>0.1,可足矯或稍減去部分生理性遠視度數;而低度遠視者則除應予足矯,還應考慮其弱視是否另有原因。
如:
1、年齡4~5歲驗光+4.50DS
配鏡+4.0DS或+4.50DS
2、年齡6歲驗光+8.50DS
配鏡+8.0DS或+8.50DS
3、年齡4~5歲驗光+8.0^+1.0*90
配鏡+7.50DS^+0.75DC*90或+8.0DS^+0.75DC*90
三、伴外斜視的弱視
學(xué)齡前兒童,如遠視度≤+2.50D,且對視力影響不大,可暫不配鏡。超過(guò)+2.50D時(shí)應獲得最后矯正視力較低度數處方,但一般減少不超過(guò)1/3。如果屈光不正為近視性,按散瞳驗光結果給鏡。
遠視者應給最好視力的最低度數,學(xué)齡前兒童外斜弱視≤+2.50DS則一般不予配鏡,近視者應予最好視力的較高度數。
如外斜10度:
1、年齡5~6歲驗光+4.0DS
配鏡+2.0DS
2、年齡5~6歲驗光-1.0DS^-2.50DC*180
配鏡-1.0DS^-2.0DC*180
3、年齡5~6歲驗光-1.0DS^-2.50DC*90
配鏡-1.0DS^-2.50DC*90
四、帶有散光的弱視
原則上不予增減,按實(shí)際結果處方。對高度遠視散光與近視散光,可酌情減量。應半年至1年驗光1次,根據屈光狀況、斜視度及矯正視力情況的變化而變換眼鏡度數。
這類(lèi)弱視兒童的屈光異常比較常見(jiàn),日后多演變?yōu)閺托越暽⒐?它的配境有以下幾個(gè)特點(diǎn):
1、近散易使視力提高,但因主要度數為近視范疇,其以后演變的近視度數上升可能也較快。
2、驗配原則上應盡可能配戴遠散,但其弱視的視力提高相對較慢。
3、先配近散,待視力上升穩定后再轉換成遠視。但有些弱視兒童的近視不一定可以轉換成遠散,或者達不到近散的矯正視力。
例如:年齡:4~6歲:
(1)驗光+0.75DS^-1.25DC*80
配境-1.0DC*180或+1.0DC*90
(2)驗光+1.0DS^-1.50DC*180
配境-1.25DC*180或-0.25DS^+1.25DC*90
(3)驗光+1.75DS^-2.75DC*180
配境-0.50DS^+2.25DC*90或+0.50DS^-2.25DC*180
(4)驗光+1.75DS^-4.50DC*180
配境+0.50DS^-4.0DC*180
(5)驗光+2.0DS^-2.50DC*180
配境+2.0DC*90或+0.50DS^-2.0DC*180
五、配境后隨訪(fǎng)復診
配境后一個(gè)月應復查戴鏡效果,以后每隔3~6隔月復查,必要時(shí)可作適當調整。隨訪(fǎng)中應注意雙眼矯正的屈光度平衡,注意因戴足矯鏡而引起的外斜。要考慮到患孩戴鏡的幾種不適應可能性:
1、驗光不準,或處方時(shí)換算差錯;
2、鏡片安裝位置不合適,或鏡架變形;
3、鏡片光學(xué)中心制配不準確。
注意:
輕度和中度弱視兒童經(jīng)配鏡矯正屈光后,視力有逐漸恢復正常的可能;而高度遠視和混合散光者則除戴鏡矯正屈光,還必須進(jìn)行綜合訓練治療。
六、弱視兒童治愈后脫鏡指標
脫鏡的標準應符合以下四項指標或無(wú)遠視散光符合以下三項指標者:
1.雙眼裸遠近視力≥1.0半年以上,視力不下降或沒(méi)有降至1.0者。
2.眼位:正常
3.遠視屈光度≤+3.00DS
4.遠視散光度≤+1.25DC
一.兒童散瞳原則:
1.8歲以下兒童:全部阿托品散瞳驗光
1)不合并有斜視、合并外斜視兒童阿托品散瞳三天。
2)合并有內斜視兒童阿托品散瞳五天(去除調節因素)。
3)弱視兒童,能夠經(jīng)常堅持戴鏡,換眼鏡前由醫生決定是否可以用米多麗散瞳驗光(調節放松)
2.8歲以上兒童:
1)初診兒童主訴視力不佳,米多麗或者托品酰胺散瞳驗光。
2)散瞳驗光后視力不能矯正者,轉弱視斜視門(mén)診請醫生診治。
3)合并弱視的兒童用阿托品散瞳驗光。
4)驗光后,如果是單純近視,驗光室可直接復驗后處方配鏡。
5)驗光室對于一些特殊配鏡兒童可以請醫生會(huì )診配鏡方案(高度近視、大度數散光、進(jìn)行性近視兒童)。
二.兒童配鏡原則:
1.不合并斜視弱視(不合并弱視)
1)近視為最佳視力的最低度數矯正,視力矯正到1.0即可
2)遠視減去調節配鏡,由驗光師試鏡并根據視力和癥狀配鏡(遠視減掉1D調節)
3)對于不配合檢查的患兒近視常規配鏡,遠視再減除1D的調節配鏡。
2.弱視的兒童配鏡(不合并斜視)
1)6歲以下兒童,遠視、散光足量矯正。
2)6-9歲兒童,高度遠視適當減少,散光足量矯正,二次配鏡時(shí)遠視給足。
3)9歲以上兒童,高度遠視,高度散光按照2/3首次配鏡,二次配鏡爭取給足。
4)屈光參差兒童,低齡兒童可以超常量給鏡(雙眼可超過(guò)300度以上)。大齡兒童根據醫囑適當逐情給鏡。
3.弱視兒童配鏡(合并斜視):
如果弱視合并斜視需要治療,則按弱視配鏡原則配鏡,不考慮斜視情況,弱視治愈后再根據斜視及手術(shù)配鏡原則配鏡。
4.斜視兒童配鏡(不合并弱視)
1)外斜視、外隱斜
A.合并遠視,低矯配鏡
B.合并近視,足量矯正
2)內斜視,內隱斜
A.合并遠視,足量矯正
B.合并近視,適當低度矯正
C.調節性?xún)刃币暎h視全矯配鏡,換鏡時(shí)要根據同視機檢查結果適當減遠視度數,應該在保證斜視度數不增加的前提下減少遠視度數。
根據孩子情況在正規眼科醫院,遵醫囑